(2023年1月18日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宿迁市保安协会,英文译名为SuQian Security Association,缩写为SQSA。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宿迁市社会组织行为规范》规定,参照《江苏省保安协会章程》、《宿迁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第三条 本会是由在宿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及开展经营活动的各类保安服务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服装装备及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研发生产等单位以及与保安服务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服务会员和保安从业人员,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保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诉求,维护会员和保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依法开展行业自律活动,促进保安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宿迁市民政局。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宿迁市公安局。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是宿迁市宿城区府苑小区A幢2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同行业之间的经营服务行为,组织同行之间的学习交流活动,为会员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元化、多层次的业务咨询,积极搞好服务指导工作;
(二)当好党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积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馈会员单位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行规行约、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建立规范行业与会员行为的制约机制,自律行业行为。搞好价格监督管理,提倡和保护有序竞争,反对同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督促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和管理;推动保安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保安员着装行为和装备配备;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实施保安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和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
(五)开设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加强行业宣传,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行业交流与合作,促进保安服务和技术市场的发展,引导推动新型保安服务模式和技术创新;
(六)积极开展以治安、服务、管理为内容的同行业评比活动。组织检查和总结表彰,促进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七)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及其他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八)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活动;
(九)承担政府部门及其他团体委托协会办理的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具备合法的资质,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单位会员:
(一)在宿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为客户单位提供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的各类保安服务公司;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依法设立的保安培训单位;保安服装装备及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研发生产等单位;
(二)在宿迁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非本市注册登记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保安服装装备及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研发生产等单位的分支机构;
(三)其他与保安服务业相关的单位。
第十一条 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个人会员:
(一)保安从业人员或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二)有关专家学者;
(三)关心支持保安服务业发展的各界人士。
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及单位铜牌并公告;
(四)每个会员单位应确定1-2名联系人。对于热心支持我市保安服务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可由理事会聘为名誉会员并担任名誉职务或顾问。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和理事等进行监督和批评建议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 有申请本会帮助解决经营中困难的权利。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犯时,有申请本会予以帮助维护的权利;
(五)有优先享受本会各种待遇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和行业信誉;
(二)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搞好企业管理,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不断提高经济社会效益;
(四)关心爱护本会的其他会员,搞好团结、互相帮助;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四)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五)选举或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1/3。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副总经理以上负责人;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九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者2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参加有关会议与活动;
(五)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六)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由会长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副秘书长任期,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任期届满,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可以担任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会员大会等协会重要活动。
第四十三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退(离)休领导干部在本会兼任职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 理事、副会长颁发证书。理事、副会长须系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服装装备及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研发生产等单位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理事、副会长单位,颁发标牌。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和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财务检查和税务监督、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秘书长、会长(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秘书长、理事会、监事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五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六十二条 本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自觉接受年度检查。积极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第六十三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确保公开的信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和管理,接受同级“两新”工委指导。
第六十五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由上级党组织对社会团体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团体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经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年1月18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第四届理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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